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项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对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
对道路运输车辆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 、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仁寿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车辆、从业人员、相关证牌 |
一般检查 |
现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2017 年11月4 日第四次修正)第七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2 号)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号)第五十八条;《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3 号)第五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82 号)第七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 34 号)第四十九条; |
2 |
安全生产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行业企业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部、省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政策、标准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情况的检查。根据部、省有关工作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或综合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
仁寿县交通运输局 |
行业企业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 |
3 |
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检查 |
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 |
仁寿县交通运输局 |
货运车辆 |
一般检查 |
现场抽查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 33 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第 35 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40 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
4 |
对公路路产路权进行的检查 |
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
仁寿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
一般检查 |
日常巡查 |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9 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路政管理规定》第 46 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
5 |
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检查 |
企业经营证照、经营场所、车辆装备设施、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经营服务等情况。 |
仁寿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 |
日常巡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