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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高同)
编号:202504280291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28-36295125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
1 |
高贵文 胡淑英 |
土地/房屋 |
文宫镇文和巷34号(文和春天)4幢2单元4层402号 |
监证0089830 0089829仁国用(2009)第9979号 |
高同 |
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28日
上一条: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舜晨商业综合体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前的公示 下一条: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志勇等27名无离职手续企业职工退休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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